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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

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

    为表彰国内外各界为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和平发展事业所做的贡献,推动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制定的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的标准和范围需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全国友协批准。

    第二条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颁发的范围主要是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金会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奖牌、荣誉证书的制作、评审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对颁发的奖牌、荣誉证书统一由秘书按年实行编号管理并对颁发及领取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是对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任何领取奖牌、荣誉证书的个人或单位要珍惜荣誉,不得挪做他用。对违反本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使用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本基金会有权撤消、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盖有基金会印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