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二维码

扫一扫

关注我们:
AAAA基金会
首页>规章制度>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

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

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考虑到投资决策需要专业水准和必要的经验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投资决策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理事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确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四)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五)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六)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确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负责相关投资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投资管理活动的管理及审批:

(一)基金会的投资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后方可进行。

(二)基金会投资的初次合作者,基金会须2人以上亲自到对方机构进行考察,了解其资质、信誉及业绩等。必要时还要向证监会了解情况,请法律顾问调查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运作方式的合理、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会的投资须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风险等级为PR2及以下的银行理财、同业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类产品,且可以随时申赎或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的短期投资产品,如符合理事会审批确定的年度保值增值投资原则,将由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提请法人审批实施。

2、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风险等级为PR2及以下的银行理财、同业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类产品,且可以随时申赎或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的短期投资产品,如符合理事会审批确定的年度保值增值投资原则,将由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提请法人审批实施,并事后的下次理事会时向全体理事汇报具体投资情况。

3、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但产品类别在上一条款类别之外亦或期限超过3个月的投资项目,需报请理事会审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实施。在紧急情况下,如投资项目符合理事会审批确定的年度保值增值投资原则,基金会可在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提请法人审批通过后,通过电话、文件、微信等形式线上提请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 保值增值投资咨询委员会

第八条 成立专业的投资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接受理事会的委托提供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方面的咨询,协助基金会完成投资计划执行。

第九条 委员会由本基金会管理层,拥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或管理投资业务经验的国内外知名公司、机构高管组成。人数9名(含)以内,任期两年。需经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条 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年度投资计划、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均由投资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和建议,由理事会决策。

第四章 保值增值投资管理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以基金会法人身份独立进行,必须遵循审慎原则。

第十二条 投资方式是委托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格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也可以选择可流通的国债、基金或证券等进行直接投资,实现资金增值并保持流动性。

第十三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咨询委员会外聘顾问。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重大而紧急情况随时汇报,必要时召开理事大会,根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决定投资活动的续、止;

第十七条 投资活动结束后,须向最近一次理事会报告投资结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