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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依据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一、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以下基金会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方可生效。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决定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决定理事长、秘书长审批权限;
7.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变更;
8.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9.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通过方为有效。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基金会实际情况,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召开时间相对固定为每年3月、6月和12月的第2周中的1天。
(1)每年3月召开的理事会主要审议决定:
★本年度财务预算及工作计划;
★本年度投资、理财方案;
★行政办公经费10万以上,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支出;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含)以下,项目经费100万元(含) 以下由理事长审批;行政办公经费1万元(含)以下,项目经费1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其他需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2)每年6月召开的理事会主要审议决定:
★中期工作情况报告;
★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调整;
★行政办公经费10万以上,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支出;(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含)以下,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下由理事长审批;行政办公经费1万元(含)以下,项目经费1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其他需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3)每年12月召开的理事会主要审议决定:
★全年工作情况报告;
★全年财务情况报告
★行政办公经费10万以上,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支出;(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含)以下,项目经费100万元(含) 以下由理事长审批;行政办公经费1万元(含)以下,项目经费1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其他需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3.理事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1名理事提议,2名以上理事同意,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
4.理事会只限理事本人、监事本人及基金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出席,不能委派代表参会;理事会上只有理事可以行使表决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对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副秘书长做为理事会秘书参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安排理事会会议,参与草拟会议材料,主要负责会议记录及编写会议记录、纪要。
5.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10万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100万元以上项目经费的审批;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人员薪酬、工作人员招聘等的具体实施工作。